混淆税种税率企业如此避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海啸,慕乾虎,张梦谦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故意混淆税种、税率规避增值税,比如将应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巧立名目缴纳营业税,将应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按13%税率缴纳。这种混淆税种、税率规避增值税的现象应引起国税部门的重视。  青岛市某客车制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制修公司)没有客车生产销售权,而其上级公司近年来需大量更换车辆。其上级公司研究决定,利用该公司现有的场地、设备和技术力量,通过合作方式与上海某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客)生产销售公交用客车,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公交制修公司从2003年5月起与上客合作生产客车。双方约定,公交制修公司通过合作利用其生产资源,包括车间、设备和动力,并按照生产批次向上客收取厂房设备的租赁费、工时费和零部件成本,协议附件所载的销售结算表列明产品价格由材料费、加工费和租赁费组成。后来,双方又签订了备忘录,并在结算方式中规定:“乙方(公交制修公司)代替甲方(上客)向客户收取全部货款,乙方扣除甲方应支付的租赁费、工时费和零部件成本的总额后,在交车后一个月内将差价(差价=产品售价-租赁费-工时费-零部件成本)支付给甲方”。这显然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作的补充。从双方具体的业务操作可以看出,所谓租赁费是构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并按照单位产品销售价格中的一定比例加收租赁费,租赁费的多少直接影响产品数量和价格。对加收的这部分租赁费,按税法规定应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据调查,2003年5月~12月,公交制修公司共取得租赁费收入33.9万元。  再如,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东泰)在其超市内销售商品时,把咖啡豆(熟花生仁的外皮裹上咖啡糖)、化核甘草金橘(蜜饯类)等货物放在“干果”类商品的货架上,并对这些商品统一按13%计提销项税。税务人员在检查时指出,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上述货物不属于农产品范围,应按17%税率计提销项税。而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目前许多商业零售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能正确划分农产品范围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纳税人规避税收的隐蔽性不断加大,对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注意纳税人混淆税种、税率逃避税收的现象,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