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专用发票申领限额由谁许可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永春,蔡和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一从事农村生产资料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2日,该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在纳税人提供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及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制作并向纳税人送达了《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月5日,第三税务分局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对分局能否许可该纳税人申请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了分歧。*9种意见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第3条第2款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因此该纳税人不能使用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对其作出准予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限额为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税发[2001]73号文件第3条第2款,该纳税人不能使用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但因该纳税人申请的是10万元版专用发票,税务分局只能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国税发[2001]73号文件第3条第2款,该纳税人不能使用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权在地市局,税务分局应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明确审查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由地市局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只能作出准予许可和不准予许可两种决定,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内容。《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本案中,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开票限额为10万元版,属于地市局作出审批的行政许可,税务分局既无权变更许可项目内容,也无权不予许可。  税务分局在办理此项行政许可除应当注意上述问题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于先经本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在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此外,对于须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许可,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