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判决莫忘通知税务机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贵玲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律师易某因假冒签名领工资,被江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姓名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从判决上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被告告什么,法院判什么,无一丝差错。但该判决却只字未提该律师所逃税款的追缴问题。  从立案的意义上讲,公、检、法机关可以分析研究不同时期的犯罪情况和犯罪动向,总结犯罪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对策,指导司法实践,制止和预防犯罪,以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那么,就此案来讲,该律师为逃税而假冒签名领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其行为就是逃避纳税,法院在作出法律判决后,应该建议当地税务机关追缴其逃避的税款。当然,税务机关知道此案后也可主动稽查、追缴。  从此案中可看出,涉税判决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建议或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以杜绝个别纳税人偷逃税款,维护税法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