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国人个税计算释解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按天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凡其工资是由境内雇主和境外雇主分别支付的,并且在一个月中有境外工作天数的……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工作中我们通常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即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的情形只有外籍人来华或离职当月在境内工作不满全月的情况。实际上,外籍人在华工作方式各种各样,工资支付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因此有的情形也可能对外籍人收入按天数计算。  比如:日本籍B先生由日本乙公司派往中国丙公司工作超过1年,不满5年,B先生的工资薪金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负担50%,B先生每月都回日本工作几日,那么如何计征B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呢?  很显然,B先生有境外雇主负担部分工资,且有在境外工作时间,符合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的规定。因此对B先生的收入应当这样计征个人所得税:首先,因为B先生来华工作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对于其由境内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不论来源于境内还是来源于境外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境外负担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是免予征税的。具体计算是将乙公司和丙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将境外收入按境外工作天数扣除即可。  关于税收协定中的特殊规定  在我国同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诸如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等项目的税率作了特殊规定。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我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比如: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而在正常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应该按20%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美国人的一项专利技术在中国使用,那么在中国只需按10%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不必再按中国税法规定的20%纳税了。  谈到这里,在征管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问题,即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限。税收协定一般仅涉及财产税、所得税,而不涉及流转税。比如营业税在所有税收协定中都未涉及。因此针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税应该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征收。  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的限制税率的规定也与特许权使用费类似。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首先应该查看该个人或公司的国籍国是否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若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查看是否对相关项目规定了限制税率,以便更好地执行税法和税收协定。  关于具有特殊身份的外籍人员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问题  税收协定对艺术家、运动员、教师、学生、实习生等特殊身份的人规定了一定限度的减免。但是并不是只要具有这种特定身份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对他们的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  例如中英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对学生、学徒、实习生有下列规定:对于学生、学徒、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的,下列款项不予征税:“(一)……(二)……(三)在该缔约国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企业学徒提供给其跟之学艺的人或合伙企业的劳务,或实习生提供给其提供培训的人的劳务除外),在任何征税年度不超过一千镑英国货币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上述条款是英国的学生、学徒、实习生在我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条款。但是在执行时应当重点考虑第三款括号中的内容。括号中的内容是指如果学生、学徒、实习生是因为给培训自己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劳务而得到劳务所得,那么这部分所得是不免税的。如:英国人E先生为英国某酒店派往我国某酒店的实习生,我国酒店根据合同发给E先生实习补助每月600美元。那么根据上文第三款的规定,由于这项劳务属于“实习生提供给其提供培训的人的劳务”,这笔实习补助应当视同工资薪金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