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问题多怎样执法才合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兴铸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8月2日,某城区国税分局在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某个体户开的综合门市部自2002年10月领取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申报纳税。经国税分局检查,该个体户账目不健全,有偷税嫌疑。8月4日,国税分局向该个体户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国税分局以账目不全和未申报为由,认定该个体户共偷税4800元,决定处以1倍的罚款,限定该个体户8月7日前到分局缴清。该个体户态度蛮横,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税务人员就将纳税人的两纸箱存货衣服、一辆旧摩托车强行运走。 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9,依据不合法,即偷税定性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恰当。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显然,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账目不全和未申报纳税为由,按偷税定性并按偷税处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是不恰当的。 第二,程序不合法。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罚款4800元,符合听证条件(国税发[1996]190号文规定,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即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按规定,听证程序属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但本例中,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同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属听证告知程序倒置错误。二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手续进行,且个人生活用品(本例中纳税人的旧摩托车)不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之列。显然,上例中的执法行为属不合法的税务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那么,什么样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呢?一般来讲,合法的税务行政行为除要求税务机关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合法。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二、依据合法。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作出税务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另一方面,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 三、程序合法。一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必须向纳税人交待有关内容,如告知纳税人复议权、听证权等。 四、形式合法。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均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如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送达纳税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等。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行政行为,即为不合法的税务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税务行政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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