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赔本赚吆喝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宏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在某酒厂驻承德经销处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按出厂价格销售产品,毫无利润可言。细一算账,扣除房租、水电费,经营者不仅不赚钱,而且还赔了不少。问其原因,经营者振振有词:“为了打开承德的销售市场,我是赔本赚吆喝。”  真是那么回事吗?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对其资金往来账和库存商品账进行了认真检查。从账面上看,该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发票与销售货物的销售发票单价一致,金额相同,不存在增值,当然也就没有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但是,通过检查企业的收付款凭证、运费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却发现企业存在返利现象,即销售商按出厂价销售商品后,制造商再根据一段时期内销售品种和销售数量给予销售商一定比例的返利,实际上制造商在出厂时已经将高额利润加入产品的出厂价之中,经营者根本不可能赔本赚吆喝。  那么,经营者为什么会打出赔本赚吆喝的幌子呢?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从税收角度来说,对于这种平销返利行为,由于其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不存在增值,不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企业存在着增值,存在着赢利,只是把返利作为隐性收入直接冲减了有关费用,造成了有赢利却不纳税的现象。这样,经营者在赔本赚吆喝的叫卖声中逃避了纳税义务,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经检查,企业通过上述手段,瞒报销售收入1万余元,少缴纳增值税2000余元。  对于这种平销返利,税法明确规定,销售方从购货方取得的多种返还资金(包括实物形式),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冲减进项税额,否则作价税处理。据此,双桥区国税局认定该企业偷税,追征其应缴税款,并处所偷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