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用电被摊进了生产成本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守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西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山西省晋中市国税局  基本案情:山西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筹建,属国有企业,2001年正式投产,并于同年1月25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现有职工200余名。  山西省晋中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2年7月对该企业进行了日常税务稽查。在稽查过程中,该企业电解铝成本过高的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经查,该铝业公司2001年1月~5月期间电解铝平均每吨单位成本达到了23000元左右,远远高出同行业13000元~15000元的水平,其中,电价成本竟然占到了单位成本的80%左右。而2001年5月以后,单位成本迅速回落至14000元左右,其中电价成本所占比例也下降到40%左右,达到同行业正常水平。通过进一步检查纳税凭证,发现该企业2001年1月~5月期间只取得增值税电力抵扣发票一张,一共抵扣进项税金93.69万元。  对于这一现象,企业会计人员解释说:“在生产经营初期,由于生产技术尚处于不稳定阶段,因此造成了生产成本过高的局面。”但稽查人员对企业的解释却产生了疑问,这家铝业公司作为一家新办企业,无论是生产设备还是技术水平在国内都处于中上游水平,即使在生产初期,也不会有如此大的偏差。  为此,稽查人员决定向企业的供电单位———晋中市供电局了解情况。供电部门介绍说,该铝业公司从筹建到2001年5月期间一共交纳电费551.12万元(不含税),其中,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即2001年1月25日前用电326.32万元,而2001年1月25日后用电只有224.80万元。  至此案情真相大白。原来,该铝业公司在交纳基建期间的电费时,故意不向供电部门索取发票,而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一次性向供电部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基建用电摊入了生产成本,并将税款55.47万元(326.32万元×17%)进行了抵扣,从而造成了2001年1月~5月生产成本过高的局面。对此,稽查部门对该铝业公司作出了限期补缴增值税55.47万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的决定。  稽查建议: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行抵扣,是企业常见的偷税手段之一。从会计核算角度讲,这样做往往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偏高。因此,在稽查工作中,税务人员要了解和掌握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并从中发现相关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