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要转手专票要慎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柳向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湖北省云梦县某粮食批发市场  稽查单位:湖北省云梦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2002年3月,湖北省云梦县某粮食批发市场与外市某粮食加工个体户方某签订了70万公斤稻谷的购销合同,并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该粮食批发市场将70万公斤稻谷运至方某仓库。在此之前,个体户方某已和外省某粮食经销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联系,并签订了合同,准备将该批70万公斤稻谷加工成大米后直接销售给该粮食经销商。大米加工完后,方某将大米销售给了该粮食经销商。事后,该粮食经销商要求方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方某本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尽快结清货款,方某找到云梦县某粮食批发市场协商。经该粮食批发市场负责人许可,由该粮食批发市场直接开具给外省粮食经销商总税额为65575.2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即方某持该票直接将货款从外省粮食经销商处结回,然后支付给云梦县某粮食批发市场稻谷款。  2003年3月,湖北省云梦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求核实该笔业务是否真实。该局指派专人进入该粮食批发市场检查,发现在该粮食批发市场财务上反映的这笔同外省粮食经销商总税额为65575.25元的销售大米的业务是由方某联系和销售的,货款也是由外省粮食经销商直接支付给方某的。从该粮食批发市场的财务上只能看到粮食批发市场同方某的稻谷销售业务往来,看不出该企业与外省粮食经销商有任何业务上的往来。  主要问题:该粮食批发市场与外省粮食经销商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但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决定:税务部门认为该粮食批发市场销售粮食给方某的这笔业务是真实的,但从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货款的回款情况看,粮食批发市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已构成了为方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的相关条款,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补税和罚款的决定。并通知外省粮食经销商所在地税务机关停止该笔业务进项发票的税款抵扣。  稽查建议:作为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经销公司,通过个体户方某联系后,粮食批发市场可以直接和粮食经销公司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并由粮食加工市场支付方某一定的粮食加工费、交易中介费,这样不但粮食批发市场可以直接给粮食经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参与交易的三方都不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又达到了同样的交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