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错税种该打谁的板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朝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某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对当地一实业公司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铅粉加工车间增值税应税及纳税情况实施了专案检查。经查,某实业公司将其闲置的车间及铅粉加工设备球磨机租赁给公司职工万某经营,万某定期上交租金,自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经营中,万某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向国税局、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建账。万某租用车间及设备,以其个人名义为一蓄电池生产厂加工铅粉,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2002年,万某共为蓄电池生产厂加工铅粉800吨,结算加工费188735.62元。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上述铅粉加工业务属于提供工业加工劳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缴纳增值税10683.15元。  但万某在与蓄电池生产厂结算铅粉加工费时,他却到地税部门的门市开票点开具了特种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万某对稽查人员解释说,自己的纳税态度是积极的,但是对税法并不了解,认为只要缴了税就行了,不知道铅粉加工业务应缴增值税,以至于将应缴增值税的加工收入到地税部门作为劳务收入开票缴了税。但是地税部门在给他开票时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并征了税。  稽查人员在对万某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上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偷税,追缴其未缴增值税10683.15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增值税款50%的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定偷税,但应当追缴未缴的增值税10683.15元,不应处罚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万某在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他已经就其经营所得缴了税,但是在缴纳机关和税种上发生了错误。万某未缴增值税有其客观原因,地税部门在给其开票时,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了纳税人的误解,以为这种加工业务就应当缴纳营业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据此,对万某上述行为的处理应当是,追缴其未缴的增值税10683.15元,不定为偷税,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