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运费能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牛亚芬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不符,经审核,实际抵扣金额小于进项发票抵扣联的合计。原因是企业在财务核算时,把一笔来自某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随产品销售收取的代垫运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转出了。那么,这笔代垫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公司这笔代垫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