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有区别核算要分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肖剑波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湖南省道县国税局稽查局  被查单位:湖南省道县某劳动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  湖南省道县某劳动服务公司为某电力企业的下属企业,独立核算,主要从事电力设施、输变电线路的安装,并兼营电力设备维修业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  2003年7月,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度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主要为电力企业提供劳务,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与电力企业的往来账目,未发现该企业有应税收入长期挂账的现象,并且该企业的材料销售收入629961.50元也计提了增值税。不过,令检查人员困惑的是,该企业账面上只体现出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却没有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这对一个兼营电力设备维修的企业来说太不正常了。于是,稽查人员对他们取得收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了仔细审核。该企业2002年12月第21号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证实了检查人员的猜测。该企业于2002年12月开具《服务收费发票》向某电力企业收取的2002年各项收入1660300元,已全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1660300元收入具体由以下项目构成:变电站防腐费、变电设备大修费、事故抢修费、更换电线杆及锈蚀拉线、更换铁塔、输变电消缺事故费、变形试验费、日常维修材料费。  检查人员逐项核查并询问了企业相关人员,确定上述收入中既有变电设备的维修收入,亦有房屋修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所占比例大致相当,但该企业混合收取费用,未分别核算。  处理结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该企业向某电力企业收取的2002年各项收入1660300元,应补缴增值税93979.25元及滞纳金。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46989.63元。  稽查建议  营业税纳税人在经营时,既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又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收入混入营业税应税劳务中,一并收取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造成了增值税的流失。国税稽查部门在对营业税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核查企业取得收入的原始凭证,准确把握税法关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规定,正确区分“两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