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货物未入库 抵扣税款不应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严慧菁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稽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国税局城区分局。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某活塞厂。  基本案情:某活塞厂系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内燃机活塞制造及加工业务,产品销往省内外汽车制造厂和汽车修理厂。  2002年4月,庐江县国税局城区分局根据县局安排,对该厂进行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专项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厂2001年9月有一份会计凭证为:  借:其他应收款———某销售员19658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33418.60  贷:应收账款———厂销售科  229998.60  后附该厂“收到某销售员229998.6元货款收据”一份,省内某市农机公司销售农机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注明进项税额为33418.6元。仅凭会计分录和后附原始凭证,难以确定业务发生的具体内容。检查人员通过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这笔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某市农机公司以229998.6元的农机配件抵还欠该厂的货款,并按规定开具了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塞厂为明确销售员的收款责任,将抵货款的农机配件并未入库,而是交给某销售员,并挂在“其他应收款———某销售员”的账户上,由销售员负责销售变现后交财务科冲账。  处理决定:该活塞厂收到的抵债农机配件无入库单,实际上也未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其进项税金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本次查出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补税33418.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企业为加强经营管理,明确职工工作职责,对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往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方式的账务处理。  对此,稽查人员在查账过程中,要透过企业每笔账务处理的表面形式,弄清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并看其涉税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从而作出相应的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