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酿苦果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瑞祥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河北省滦平县某冶金矿业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滦平县某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生产、经营铁精粉,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稽查局在铁矿业专项检查中,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应缴增值税核算准确,无欠税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但稽查人员在对其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1年10月31日,从河北省承德县某企业取得的6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同一天开具的,每份都相隔1个号码,而且颜色、质地同其他发票有细微的差别。  稽查人员一边找公司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一边利用“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向销货方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函。他们得到的回复是,这些发票系假发票,于是决定立案查处。  经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得知,该公司2001年10月,从承德县某企业购进铁精粉3000吨,在付款后,因供销人员、财会人员一时粗心,未经仔细检查就接受了这6份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01年1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56946.90元税款。  处理决定:该公司在外购3000吨铁精粉过程中,在不知道是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从销售方取得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9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不以偷税论处,因为该公司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该县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抵扣增值税5694 6.90元,并从2001年11月10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稽查建议:目前“金税工程”已经全面启动运行,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有效保障,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对一些有疑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那些金额较大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应用“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进行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