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遗孀可以申请复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阮智广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个体户王某经营一个游艺场,主要有射击、狩猎、跑马等娱乐项目,为了吸引顾客,偶尔举办射击、赛马比赛。根据省地税局的规定,当地对娱乐业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王某以从事文化体育业为由,按5%的税率申报纳税。税务分局查证后认为,王某经营的游艺场虽然也举行一些体育比赛,但不是专门举办体育比赛的场所,而是游艺场所。另外,参加比赛的人员都是一般游客,不是专业或业余运动员,故认定这个游艺场从事的是娱乐业,而不是文化体育业,应按15%的税率计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 处理决定 作出后,王某因意外车祸死亡。其妻认为税务机关多征税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在提供纳税担保之后,向县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以王某的妻子不是纳税人为由,拒绝受理。王某的妻子不服,就县地税局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王某妻子的复议申请,依法判决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税务行政复议。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个体经营户的财产,以及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首先,这个游艺场属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游艺场是以王某的名义经营的,即王某是纳税人,但《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6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游艺场属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意外死亡后,在王某没有以合法遗嘱处分其属于个人部分的财产时,王某的妻子就成为全部财产的所有者,其对债权、债务都有继承权,而税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对国家的负债,理应被王某的妻子所继承。 其次,行政复议关系不因王某的死亡而终结。税务行政复议关系,因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立案受理而发生。在申请复议期限内,王某因车祸而死亡,这时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行政复议关系的变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王某虽然死亡,但其妻子作为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复议权。另外,因为税务机关责令王某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王某的妻子认为这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她也有理由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的妻子认为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税务机关以她不是纳税人为由拒绝其复议申请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这就是说,对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两种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王某的妻子选择了前者。 由于本案既有纳税争议,又有税务行政处罚,而且这种行政处罚是由纳税争议而引起的。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税务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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