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算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山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12日,某市城区地税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春华实业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城区地税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查处,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称他们没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每一宗收入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于是,该公司向城区地税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开大头小尾发票。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由于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理评析 为什么被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更依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理应依法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行政复议机构还是决定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呢?问题的关键在于被申请人在整个税务检查中违反了法律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一定要调查清楚事实,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可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首先要调查清楚事实,只有在证据确凿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春华实业有限公司虽然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事实,但城区地税局仅凭群众举报,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就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理应撤消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因为被申请人作为负有国家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其所作出的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即为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必须受到追究。这就是说,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必须先有证据,然后才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后再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受理以后,如果被申请人自行来收集证据的,有权予以拒绝。 本案中,城区地税局在春华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复议申请后才收集证据,虽然所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春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因城区地税局所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因而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从而导致城区地税局的处理决定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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