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利息咋变成工资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机械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费县某机械公司是国有企业,现有职工325人,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2001年2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5870万元,实现利润13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5.54万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按照常理,检查可以写出报告算是结束了。  但是,细心的检查人员没有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联想到该公司1999年为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向全体职工每人集资2000元,2000年度应发放集资利息。于是再次查找账务上的破绽,结果税务人员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现了“职工集资”65万元仍未返还。  经进一步检查,他们发现,该公司将集资利息按年息10%的标准,即:每人200元,共计65000元,直接列入工资进行发放,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3250元。税务人员带着疑问询问公司经理、财务人员时,他们在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承认了偷税事实。原来,该公司在发放集资利息时,考虑到集资利息所得应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为了给职工“省钱”,采用将集资利息混入工资的办法最终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经过税务人员认真仔细地检查,发现该公司隐瞒集资利息65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13000元,已扣缴税款3250元,偷逃个人所得税9750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经研究决定:  一、扣缴义务人(该公司)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5000×20%-3250=97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扣缴义务人(该公司)所偷税款9750元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将集资利息合并到工资中进行发放,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了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是扣缴义务人利用“偷换概念”的方法,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应细致认真,要善于思考,应了解所查企业,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增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