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贵州省岑巩县某森工企业(公司)  检查单位:贵州省岑巩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该公司系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林业产品的初级加工。2000年12月,税务人员对该公司1999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销售产品按规定作了销售反映,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但其产品销售价格却偏低,而当年因受国家禁伐天然林政策的影响,其产品如枋材、板材以及其他规格材,市场供应不足,产品紧俏,这显然违背常理。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对其他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短运费”却不少,全年共计215757.10元(含税)。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贷:其他业务收入———短运费摘要为:收客户短途运输费;月底一次性计提(运输)营业税税金。但是,经查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无“运输工具———汽车”项目。  这就奇怪了,森工企业竟冒出运输营业收入来,更何况企业并没有属于自己的运输工具。这项收入是否同销售收入有关?税务人员向公司人员询问了业务发生的来龙去脉。公司称,因为该县偏僻,交通不便,林区又较分散,外地客户购他们的产品要到毗邻镇的火车站装车运走。  公司把产品从林区运到火车站的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因此在结算货款时,公司向购方收取了“短运费”理所当然。  原来是这么回事,稽查人员准确作出判断:此项“短运费”收入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的“代垫运费”,而属于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且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有增大“短运费”收入而减少“产品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目的的主观故意,少缴增值税税额24821.61元。  处理决定: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应补税24821.61元,并处所偷税款0.2倍罚款4964.32元。  稽查建议:某些单位为了少缴税,少列应税收入,手法隐蔽,对此,税务部门要大力查处,稽查人员应灵活检查,不能就账查账,要善于捕捉账簿凭证的相关信息,深入联系分析问题,认真查找原因,不要为风平浪静的表象所蒙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