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上留下的疑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盛金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惠民县某粮油加工企业  稽查单位:山东省惠民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惠民县某粮油加工企业,主要从事粮油加工业务,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山东省惠民县国税局稽查一股于今年5月份对该企业1999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企业1999年8月6日76#凭证账务处理异常,账务处理为:借:现金2532.80   贷:原材料—大豆 2532.80  企业财务人员主动承认是企业销售原材料未记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愿意补缴增值税291.38元,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但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认真审阅了该笔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现此笔业务的真实内容为企业低价处理霉变大豆16807公斤,每公斤售价0.1507元,而账面记载当初进价为每公斤2.6元。即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16807×2.60-2532.8=41165.4元,进项税额4116.54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稽查人员当即指出: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属偷税行为,应予以补税罚款。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该企业销售原材料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91.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霉变大豆进项税额4116.54元应作进项税额传出,应补缴增值税4116.5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9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4407.92元50%的罚款2203.96元,滞纳金220.40元。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企业表示不复议、不起诉,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理。  稽查建议:  1.现在,纳税人偷逃税款越来越高明、隐蔽。在本案中,企业甚至采用了“丢车保帅”连环偷税的伎俩来迷惑检查人员的视线。所以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一定要细心,不能粗枝大叶,对异常的账务处理,要列为稽查重点查深查透。  2.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往往不计“财产损益”账户,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偷逃国家税款。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此类账户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