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李戴”不可以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朱崇俊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苏省大丰市某拉丝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江苏省大丰市某拉丝厂,系集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原材料:钢材。主要产品:电缆线。原材料和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00年7月,江苏省大丰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过程中,既有购进汽油、柴油的凭证,又有列支运输费用的凭证,出于职业的敏感,稽查人员对此有些怀疑,莫非是以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冲运费?对此,企业负责人解释说,该企业外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运输均由本厂负责,材料和产品都较笨重,运输业务量和运输费用较大。因此,既有厂里直接运输的,也有运输单位承运的。这样的解释似乎也合理,但稽查人员没有放过一丝疑点。在对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检查时,他们发现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客货车辆,这更增加了稽查人员的怀疑。  对生产成本账及相关凭证进行检查,在生产成本中稽查人员也没有发现耗用汽油、柴油的领料单,只是每月都有一笔结转成本的财务处理: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  贷:原材料—汽油、柴油  凭证后没有附件,而且巧合的是每月购进汽油、柴油的价款正好与当月“产品销售费用—运费”的金额相等,每月也是一笔财务处理:  借:原材料—汽油柴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原来,该企业由于运输费用金额较大,但只能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而汽油、柴油却能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该企业灵机一动,来了个“张冠李戴”,将承运经营者到加油站购进汽油、柴油时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该厂,以假乱真将汽油、柴油作“验收入库”处理,记入进项税金中。  处理决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此行为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税款不予抵扣,该企业应补缴油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四十条,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0.5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  1.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必须凭购买单位税务登记副本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戳的证件方可开具。同时加大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现一个,打击一个,达到震慑一片的作用。  2.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的偷税手段越来越隐蔽,稽查人员在检查时,要有职业的敏感,多一份细心。同时要跳出传统的就账论账的稽查方法,不仅要注意对账户、凭证的审核,更要注意账户与账户、账户与凭证、凭证与凭证之间的内在联系,善于发现疑点,找准突破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有效地打击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