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业在结转新账中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申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重庆市荣昌县某煤矿  稽查单位:重庆市荣昌县国家税务局  违章案情:重庆市荣昌县某煤矿,从事采挖煤炭经营,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包,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  荣昌县国税局经检查发现,这个煤矿在1996年1月初建立“产成品——原煤”新账时,未将上年(1995年)年底“产成品——原煤”  1242.099吨进行结转。经调查核实1995年年底“产成品——原煤”  1242.099吨是虚账。此原煤实际上在1995年度已销售,只是当年未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的1242.099吨原煤无法在产成品账户上下账,偷逃销售收入44229.83元,偷增值税税款2653.79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企业已构成偷税行为。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企业除追补所偷税款2653.79元外,对其偷税行为一并处以所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2653.79元,补税罚款合计5307.58元。  稽查建议:目前,由于乡镇煤炭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了法定代表人个人承包,财务人员也是由承包人自行招收的,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甚至是财务人员与承包人相互勾结,做“两套账”。因此,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不能停留在过去那种———就账查账的老方法上,而应该多从账户的数字以及账户之间的逻辑关系等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甚至可以到实地经营场所去看一看,查一查,有时可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