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如何确定来源:作者:王理生日期:2008-03-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5日,某个体工商户李先生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将个体工商户所持营业执照上的核发时间2007年10月12日输入到计算机,系统显示办理税务登记最后期限是 2007年11月11日,李先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超过了4天,按规定要缴纳 200元的罚款。李先生当时也没有提出疑问,交清了罚款,办理了税务登记。后来,他在翻阅国税局发放的税收宣传资料时了解到,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虽然工商机关10月12日办理打印了营业执照,可李先生当时出发在外地,领取营业执照的实际时间是2007年10月18日,按此日推算,办理税务登记没有超过规定期限。于是,李先生到当地工商机关开具了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证明,向市国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部门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做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焦点问题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如何确定,计算机系统默认的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开始时间是否应该是营业执照上钩营业执照核发日期?  法理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收征营法》第60条又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日期,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虽然行政行为产生,但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造成实际影响,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当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当事人取得后,行政行为方能生效,才能有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具体到本案例,营业执照上的核发日期10月12日是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日期,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时间,而不是生效的时间,只有在当事人于10月 18日领到营业执照之日才生效。因此,办税服务厅以10月12日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判定牵先生11月15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超过法定期限是错误的,原因是混淆了行政行为成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  案例启示  笔者经过到工商机关调查了解,绝大部分纳税人能在营业执照的核发日领到营业执照,据此,该项行政行为成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是同一日期,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默认的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开始时间是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执照核发日期是正确的。但是出现了特殊情况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办理税务登记而言,建议税务机关与工商机关加强联系,想方设法共享相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营业执照核发之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纳税人信息,严格依法办事,似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