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吉林某家电销售公司借用他人发票逃税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忠月日期:2011-03-09字号[ 大 中 小 ]   吉林省大安市天城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成立,系私营商业企业,是主要从事家用电器销售、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及其安装等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近日,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取借用他人发票的方式逃避缴纳国家税款。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到该公司例行增值税专项检查,调取并检查了其2009年以来的报表、账簿和记账凭证,发现该公司的账表、账账、账证均完全相符。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在翻阅往来账时捕捉到一点信息:自2009年6月以来,该公司一直挂着明胶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金额为466019元。这在当前商业企业销售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实属罕见,这一发现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于是决定把该公司作为重点稽查对象。  为了迅速查清事实真相,稽查人员当天驱车前往明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明胶有限公司与天城商贸有限公司2009年6月确实曾经发生过一笔金额为466019元的购销业务,但双方业务已结清。经明胶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证实,该公司在2009年6月从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金额为466019元的商品,并在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后即入账。之后2家企业再也没有发生过购销业务,也没有发生过预付或预收账款的业务。  在天城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室,稽查人员首先询问了该公司的兼职会计王某。王某却百般回避、敷衍,企图侥幸蒙混过关。稽查人员经过4个小时的说服教育、政策攻心,王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交代了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和经过。接着,稽查人员到经理室询问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徐某。很快,徐某的设防被一一摧毁,最终交代了全部逃税事实。  原来,2009年天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发票被税务机关监管,实行以票控税,开一张发票就得缴纳一笔税款。而当时该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不开,缴税很吃力,所以在明胶有限公司索要发票时便很为难。犹豫再三,徐某终于想出来一个“一举两得”的办法:借用他人发票,这样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又不用缴纳税款。于是,徐某便去求助与之关系一直很好的李某。李某是大安市鑫隆商都窗帘精品屋的老板,当时恰巧李某刚从国税局领购回来一本普通发票,于是便很爽快地借给了徐某一张普通发票。  徐某把借来的这张发票,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额466019元开具给了明胶有限公司,但是并没有进行相关账目的调整,明胶有限公司的预付账款一直挂在该公司的往来账上,该笔销售收入一直未入账,也一直未申报纳税。  至此,真相大白。天城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借用他人发票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达到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的目的。鉴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大安市国税局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依法追缴该公司所逃增值税13981元,按日加收滞纳金3272元,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中逃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即罚款13981元,同时对借用他人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目前,该公司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