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泗洪国税多方搜集信息查获房企偷税事实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秦燕 刘剑日期:2011-03-1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国税局稽查局对城区某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了检查。检查前,检查人员兵分几路,到国土、建设、房管、工商、地税、财政等部门广泛搜集了该户的相关涉税数据,并在互联网上用百度搜索该小区的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在百度中意外搜到一条业主投诉信息:合同约定阳台半封闭,可交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把阳台全封了,每户开具4000元收据收取封阳台费用,不交钱就不给钥匙。顺着这条线索,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走访,走访发现,小区内住宅的阳台均为全封闭的,而广告宣传图册以及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合同中阳台都是半封闭的。每户另外收取4000元封阳台费用,开具的是收据,是否已申报纳税?继续在百度中搜索,又发现该企业斥资近500万元为政府无偿修造了一座市民公园,而这座市民公园和本次检查的开发小区仅相隔一条马路,市民公园修建费用是否计入了小区建造成本?小区内还建设了一所高标准的小学,小学建设完毕后产权移交给政府,还是有偿转让给他人?该企业在当地有一家关联企业——某生产性工业企业,2009年处于建设厂房、购置设备的筹建期间,关联企业的厂房建造等支出是否混入小区建造成本?  根据以上百度中搜索出的信息及通过其他方式掌握的线索和疑点逐条核查,检查人员落实了以下问题:1.对每户收取的4000元封阳台款未计入企业收入,也未进行申报,相关费用已列入建造成本。2.市民公园在小区建设红线图之外,不在开发项目范围内,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公园修建支出不得税前列支。3.小区内的小学是为政府无偿建设的,建设完毕后产权移交给政府,按政策规定建造费用可以计入小区开发成本。但检查发现该企业还为小学购置了桌椅等办公设备30余万元,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予以纳税调增。4.与其关联的生产性企业正处于厂房建设阶段,将部分厂房建造支出110万元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造成本,不得税前列支。  该案件的查处程中,由于前期信息掌握充分,并通过互联网百度搜索出大量资料,牢牢地抓住了检查的主动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对所查问题一一认可,最终该房地产企业共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5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