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局企业联手防范:让加油发票“不好用”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郭勇日期:2011-03-18字号[ 大 中 小 ] 加油发票给增值税纳税人用来抵扣进项税金特别“好用”,用来报销特别“好用”,在加油站便利店买个烟酒开成油票也特别“好用”……这些所谓的“好用”,都是在规则甚至法律允许之外,而又难以监管的范畴。 最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国税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济南石油公司)一起探索的,就是让这加油发票不那么“好用”。 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银行业、邮电业等行业和环节存在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这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的*5漏洞。而成品油销售发票,成为了犯罪分子眼中虚开虚抵的“香饽饽”。 在槐荫区国税局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下,中石化济南石油公司经过2年多的努力,一方面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客户审核,将发票管理和税收流失风险防范在开具之前。另一方面,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环节审核,推行痕迹管理,使发票去向有迹可寻。 对税务协查频率比较高、发票出现问题比较多的工贸、商贸、经贸、科贸等贸易公司,由公司业务部门核查后出具《工贸/商贸/经贸/科贸公司评估备案表》,经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省外单位购油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外,还必须有加盖公章的购油合理说明,而且一律实行对公账户结算。 在办理业务的时候,经办人除了需要提供税法规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资料外,还要求客户必须提供购货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授权委托书上需要说明所授权人员为该单位该笔业务具体经办人,并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及银行账号等开票信息。 经过这层层审核,一则是对大批量购油的单位加了一把保险锁,二则是给发票的走向留下了痕迹,一旦出现问题,便于税务和公安部门进一步追查。 据有关资料介绍,全国成品油零售行业范围内曾多次发生加油站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加油卡套卡的形式,使用其他公司的加油卡代替加油站员工卡为现金加油者加油,虚列消费记录,进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恶性案件。 通常情况下,加油站用现金加油的话,都是由加油站使用员工卡加油,计入现金结算。所谓“套卡”,就是在加油站给其他客户加油的时候,使用A公司的加油卡,而将现金转给A公司,从而A公司实现虚列油品消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目的。 为了防范加油卡“套卡”虚开增值税发票,在槐荫区国税局的建议和协助下,中石化济南石油公司将税控加油机和发票开具系统进行整合,兼顾普通发票开具,开发应用了“发票综合管理系统”。 客户以现金方式在加油站加油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油员加油后必须在中石化管控系统中为客户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开单》,注明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车号、货物名称、金额等内容,站长、区(县)公司经理签字确认,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开票资料到指定开票点换开发票。每笔业务的换开单仅能打印一次,有效规避了虚开及同笔业务重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据中石化济南石油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马杰介绍,通过税控机与发票开具系统的联动,客户所有消费明细都由系统清晰地显示在消费清单里,客户在中石化加油站便利店购买的烟酒、食品等个人消费物品也就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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