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水利水电建安工程公司开假票偷逃税款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李洪华日期:2011-03-22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追缴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138530.95元,滞纳金59280.16元,罚款69265.49元。据了解,2010年4月12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对2张有疑点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代开)进行比对核实真伪,2张发票是该局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中发现,并从付款方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收款方为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组采取全查和询问法,对2张发票进行了检查核对。经询问得知,付款方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11月28日收到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发票1份票号为00050383、金额726880.53元,2007年12月29日收到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票1份票号为00303062、开票金额2563636.52元。经过比对核实,确认为假发票,造成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属逃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缴2007年11月和2007年12月营业税98715.52元,未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该公司2007年11月和12月份应缴城建税6910.09元,未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巴地税发〔2006〕181号文件规定:“本地企业县市间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要求代开发票的,一律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承建工程造价的1%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2007年11月和12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32905.34元,未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税局稽查局根据以上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应缴未缴:营业税98715.52元、城建税6910.09元、个人所得税32905.34元,税款及附加合计138530.95元,同时加收滞纳金59280.16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新疆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假发票2张,此行为造成逃税,追缴该公司应缴未缴税款合计138530.95元,并对未缴的税款处50%的罚款,即69265.49元。目前,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67076.6元已全部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