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动起虚假克隆发票歪脑筋 逃税不成蚀把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于平 刘旭 张萍日期:2011-10-08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维护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2010年厦门市地税局加大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端点”行动不断取得突破,联合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6起,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团伙4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缴获各类假发票35.06万份。该局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原则,加强发票稽核,全年共通过网上发票验证2.34万份,发出发票协查函3.36万份,查处发票违法企业户数591户,涉及非法发票份数2.31万份,滞补罚合计3364万元。  “洗票做假账”法网难逃  厦门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动起了发票的歪脑筋。该公司将所取得运输发票的发票联所列金额用药水进行涂改,虚增发票金额再列入账目,冲抵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在对该公司进行发票核对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分运取得的41份运输发票存在发票联的开票日期、项目、客户名称、金额与存根联不一致。其中,共有23份水路运输服务发票的发票联的开票日期、项目、客户名称、金额与存根联不一致,字迹也完全不一致,发票联金额为2148670元,存根联金额为139762元,阴阳票差额为2008908元。  为证实是否经过洗票,或是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分开填写,该局特提请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用某种物质消退掉原来的字迹后重新填写的。另有7份运输发票和11份水路运输服务发票的发票联的开票日期、项目、客户名称与存根联不一致,金额为672115元。上述取得的发票已冲减营业收入2820785元。经调查,该公司取得的发票是按票面金额2%的手续费向卖票人购买的。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克隆票抵成本”诡计破产  建安业由于取得发票来源复杂,发票金额大且用于营业税前扣除,因此一向都是发票案件高发的领域。厦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就在发票上动起了歪脑筋,企图用“克隆”发票的办法虚列建安成本以逃避缴纳税款,但这一不法行径很快就露馅了。  稽查人员在行业检查中对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该公司进行建安成本核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共取得厦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厦门市货物销售发票209份,金额1154万元。经厦门市国税局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89份为“克隆”假发票。经对该公司与厦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金往来、材料明细及验收清单等情况调查,该公司系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稽查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大头小尾阴阳票”因小失大  在该局查处的假发票案件中,利用“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企业虽然用的也是真票,由于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也因触犯《发票管理办法》而得到了相应的处罚。  在查处广州市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举报案件中,发现该公司有1份《厦门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客户一栏未填写,开票日期为2007年8月27日,项目为快件费,金额为879元。经检查,此发票的存根联上记载内容为:客户一栏未填写,开票日期为2007年6月28日,项目为快件费,金额为8元。存在开具“阴阳票”的情况,其中,存根联记载的金额为8元,发票联记载的金额为879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另外,该公司部分开具的发票未填写客户名称,开具不完整,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1万元。  “发票借用”新伎俩  在厦门市地税局加大打击制造和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后,商家通过借用他人发票的违法行为呈日渐上升的趋势,成为不法分子逃税的新花招。该局在对厦门市某火锅城经营场所突击检查过程中,缴获5本由厦门市思明区某川菜馆购买的发票及其发票专用章1枚,该火锅城负责人承认有使用厦门市思明区某川菜馆的发票。最终,该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火锅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处以罚款9500元。  据介绍,目前此类发票案有3种类型,一是经营者从多方面收集别的企业已开具的发票支付给消费者。二是经营者或其所属的家族企业拥有多家公司或对多家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为了避免某个公司开票量连续多月超过核定标准,便借用其他公司的发票给消费者,以此“调节”收入。三是向定额发票使用有剩余的企业购买发票支付给消费者。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的税种、税目,发票不同,税率也不同,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在发票使用过程中,还通过混用发票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