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辽宁:创新付汇制度 强化非居民税收源头控管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华刚 姚禹日期:2012-11-19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10年度开始,辽宁省锦州市国税局实行了“付汇集中审批,资料集中归档”制度。这一措施,有效地强化了付汇管理对非居民税收的源头控管作用。  2005年,广州市某电气集团与日本A公司合资,租用锦州市某公司厂房,成立了锦州市B公司。该公司引进日本A公司先进的制造设备与生产工艺,严格按照A公司的管理模式,向中国市场提供高品质的电气产品。  2010年4月,B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外付汇税收证明,支付项目为“派遣职工费用”,这引起了锦州市国税局的关注。首先,税务机关对B公司负责办理付汇证明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初步的情况了解,B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一份日本A公司与锦州市B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的《人员派遣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税务人员怀疑上述“派遣职工费用”有可能是B公司对A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而不是对自然人支付的工资薪金费用。如果派遣人员在B公司提供劳务的性质和停留的期限符合中日协定,则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实,对于境外母公司向境内子公司派遣高管是否视同提供劳务,进而构成常设机构,在国税发[2010]75号文件没有下发之前,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中介之间,即使是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际便函[2009]103号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调查。  于是,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对于其组织架构、总经理职责等作进一步说明,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B公司的说法存在以下疑点:  1.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任职期限存在不确定性。B公司是2005年7月成立的,而双方的《人员派遣合同》是2007年10月签订的,说明高管的任职与企业的设立没有必然联系。  2.支付的日方高管派遣费用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以总经理为例,同一名总经理*6的一个月B公司支付的“派遣费用”达到35万元人民币,最低的一个月仅有6万元人民币。每年合计支付的费用也是100多万元~300多万元人民币不等,这不符合工资薪金的基本属性。  3.在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派遣费用”还包含高管在日本期间一些例如交通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鉴于合同中明确指出这些高管在任职期间是属于日本A公司的员工,那么这些发生在日本境内的费用的归属自然存在争议。  4.合同第六条约定:“根据本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单30日内由甲方汇款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另外,甲方向派遣职工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要求向派遣职工直接支付。”等于明确了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费用和B公司向派遣职工支付的费用是不同的费用。  正在案件陷入胶着状态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10]75号文件,此文件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判定标准。据此,该局将调查取得的信息与上述规定进行了对照。  1.鉴于日籍高管在中国境内任职完全是受日本A公司调度的,A公司可以随时调回原来的人员并派遣新人员,也就说明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符合文件规定的判定标准。  2.被派往子公司B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A公司决定,符合文件规定的判定标准。  3.鉴于支付派遣人员的费用金额波动幅度较大且合同约定模糊,而B公司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无法证明上述费用仅是单纯的工资薪金,所以派遣人员的工资负担认定问题存在争议。  4.鉴于“派遣费用”中包括高管在境外发生的一部分费用,而该费用的归属存在争议,并且A公司也无法提供在境外支付给高管的实际工资的证明,所以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A公司得到了收益。  通过对照,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劳务派遣至少符合国税发[2010]75号文件4项标准中的3条。而符合4项标准的其中之一,就可以对派遣人员构成“常设机构”进行定性。  由于A公司对境内B公司的劳务派遣是对B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中日税收协定关于“咨询劳务活动”的定义及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的规定,并且人员在B公司的停留时间达到了中日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的时间标准,所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日本A公司向锦州市B公司的人员派遣构成了日本A公司在我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至此,A公司同意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对日方派遣人员按常设机构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B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并要求其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同时,鉴于A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核定其适用利润率为30%,要求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9号令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截至2012年9月底,该常设机构共入库企业所得税11889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