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