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怎样计税?来源:作者:严丽梅 王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从本月开始,广州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不少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都有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缴纳个税?不少纳税人都“蒙查查”。根据广州市地税局昨天公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摘得以下两种情形,供关注此事的纳税人参照计算。 情形一: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2%,未“超标”,那么,单位和个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均可全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某公司国内员工张三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均为12%.7月张三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那么,7月份张三应纳税所得额=张三工资和单位为张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900+600)-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600+6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1600)=2700元,张三应纳税额=2700×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280元。 情形二: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超标”达20%,那么,个人超过12%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如某公司国内员工伍先生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为500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12%,个人缴存比例为20%.7月伍先生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00元)。那么,7月伍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伍先生工资和单位为伍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900+600)-单位和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600+6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1600)=2700元,伍先生应纳税额=2700×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280元。而伍先生个人超过12%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5000×20%-5000×12%=400)并不能在税前扣除。 可见,仍按照以往那样选择*620%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想以此合理避税的想法已是“过时”。但是,对于想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来说,个人提高“当前月缴存额”,却是有利于今后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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