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钻石、饰品加工销售,需要缴纳哪些税?
境外企业在国内从事钻石、饰品加工销售,需要缴纳哪些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如果境外企业、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100%股权或非100%股权的法人企业,以这个法人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钻石、宝石、饰品的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需要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的主要税种有哪些? 答:钻汇珠宝采购中心(“钻汇中心”)作为全国[*{5}*]珠宝保税仓,,在无须预先缴纳有关税金或押金的情况下,国际商家可以直接进入钻汇中心进行货品展示。但对于具体的税收政策,我们没有找到相关文件,建议您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如果境外企业、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100%股权或非100%股权的法人企业,以这个法人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钻石、宝石、饰品的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那么,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其在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的加工劳务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其要境内销售或加工钻石、金银首饰、珠宝、玉石等应税消费税依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发生条例规定的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向我国海关缴纳进出口关税。相应的,应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9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9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境内发生上述车辆购置行为的,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船的,应当依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境内购置房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契税。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财字[1951]第133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销售或转让其在我国境内拥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在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述应税凭证的,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应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取得的应税所得,应当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负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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