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什么特殊规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公司是2004年开始有出口业务的,在当时,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新办的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发生一年内,是不实行“免、抵、退”税的,只能免抵,在第十三个月才能对上期有期末留底的税额按“免、抵、退”税计算退税额。由于此项政策占压企业的资金太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7月份对此项政策进行了调整,虽然,我的企业已经不存在新办这一说,但我很想在了解一下当前政策,以便给我刚刚办理出口业务的朋友,讲一讲。另外,对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资料有什么新的规定吗?提供哪些资料?  答:在2006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免抵退税进行了调整,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同时也是为了有效防范骗税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但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只做免抵调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新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的规定相比,适当放宽了条件,回顾老政策我们可以看到,“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是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来确定的。分析一下它们的区别是:新政策是大型企业按月计算退税满审核期后,审核无误退付,小型企业按月计算退税,将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老政策是大型企业每月计算的应退税额与下期应纳税额相抵顶,不办理退税,在第十三个月时有期末留底时才能实现退税,小型企业同样是如此,但是在年底一次性退付。它们的相同点是在审核期内都可以办理免抵调库。  对于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需提供的资料,与以往相比变化不大,只不过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较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增加了申报人申明的有关内容,即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中增加如下申明内容:“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当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2、上月经退税机关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企业出口销售明细账情况登记表;6、属于进料加工的,需提供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8、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9、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10、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1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