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核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借记“委托加工材料”、“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账户。  例如:永明公司4月份发出材料40 000元,委托市机械制造厂加工工具、模具一批,同月收回加工完毕的工具、模具,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用15 000元,增值税额2 550元,款项以支付。则会计处理如下:  (1) 4月份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40 000  贷:原材料40 000  (2)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1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550  贷:银行存款17 550  (3)加工完毕,收回工具、模具时:  借:低值易耗品55 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5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