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企业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华远旅行社2001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过分析:  (1)企业当月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企业允许某市旅行社使用本企业名称,对方交来上半年使用费价款220000元。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营业税。  (1)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  =96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00×5%=48000元  (2)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企业将单位名称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20000×5%=11000元  则当月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48000+11000=5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9000  (3)计算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80000×5%=4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4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