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费、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公司发放的误餐费、交通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如可以扣除,以何种标准扣?  答:1、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上述误餐费不予征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