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的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装修费用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文件规定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