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扣除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是否可以补扣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单位2004、2005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两险一金”)来按规定缴纳, 2006年我单位一次性补扣职工 2004、2005年度“两险一金”并予以缴纳。而2004年、2005年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我单位是按照来扣除“两险一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对2004年、 2005年由于来扣除“两险一金”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以后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某县教育局财务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也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两险一金”以实际缴付的未超过规定的标准金额为税前扣除标准,由于你单位2004、2005年度未缴付“两险一金,”因此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两险一金”。对于事后补缴的“两险一金”,也不能补扣以后月份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你单位补缴“两险一金”的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两险一金”仅为当月按规定实际缴付的部分,补缴部分超出了规定标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单位2004、2005年度由于未扣缴“两险一金”而“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以申请退还,也不能从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3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