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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下)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来源:网校

小编导读:
中美股票期权会计与税收处理的比较(下) 来源: 作者:项思思,王道树,邱清平 日期:2008-11-24 字号[ 大 中 小 ]   四、中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中国关于股票期权的现行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如下: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形成的工资、薪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有关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员工为公司取得更好业绩而努力工作,或者在公司内部建立优秀员工的稳定机制。企业所得税方面,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收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影响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尽快明确这一政策,消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关于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性质的分析  笔者认为,要全面地认识这一问题,有必要就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性质做进一步的探讨,并且将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的原则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联系起来,统筹考虑,保持两个所得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  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到底是工资、薪金支出,还是权益分配,这是判定股票期权行权收益性质的关键。以下从法律和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及获得的回报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配,而不能向其员工进行分配。公司员工在实际行权之前,并非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就谈不上权益的分配。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上市公司向员工增发股票,只不过员工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该股票。股票的增发行为不是权益分配行为,股票期权的授予行为也就不是权益分配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上市公司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支付的对价和获得的回报。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而是直接将股票出售给普通公众投资者,公司可能获得更多的融通资金。公司放弃的这部分融通资金,是其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所付出的对价。同时,公司在以低价向员工增发股票期权的同时,所获得的是员工的服务。  比如说,一上市公司授予员工10000股股票期权,每股面值1元,行权价5元。但该上市公司如不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则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将这10000股股票发行给普通公众,那么这每股少向员工收取的5元(总金额50000元)就是该公司付出的成本。  如果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发行时公司会计分录(会计分录1)为: 借:现金 1000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 90000 如果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截至行权时所有会计分录合并为一笔(为简化起见,下述会计分录暂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同时,假设会计上认可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与公司放弃的融通资金相同)(会计分录2): 借:现金 50000 管理费用 50000 贷: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 90000 我们注意到上下两笔分录的变化(体现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净经济影响)(会计分录3):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现金 50000 从上述会计分录分析,公司在向普通公众发行股票(会计分录1)和授予员工股票期权(会计分录2)两种方式下,贷方会计处理相同,都增加了股本和资本公积。所不同的是借方,相对于向普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方式下公司获得的现金流减少,管理费用增加,管理费用的增加代表着人力资源的消耗。也就是说,公司在以低价向员工增发股票期权的同时,所获得的是员工的服务。可以看出,会计分录3其实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普通的工资、薪金的会计分录是完全一致的,会计分录所体现的经济交易性质也是一致的。  从最后的经济影响来看:会计分录2=会计分录1+会计分录3上述等式体现的经济交易是: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公司正常价格发行股票+公司放弃部分融通资金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并不是以公司股权进行分配的行为,而是以放弃部分融通资金的形式,实现对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上市公司员工行权收益,实际上是公司以放弃应向员工收取部分现金的形式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扣除。  2.联系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分析  财税[2005]35号文已经明确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这一规定来看,可以得出以下两点认识:第一,对于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性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认定属于“工资、薪金”的。这一认定,如同前文所分析的,是与现行会计准则相一致的,也是与美国税法的处理原则相一致的,反映了经济交易的内在性质,遵循了国际惯例。  第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区分激励性股票期权和非激励性股票  期权,实际上全部视为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借鉴美国税制的处理方式,在对员工行权收益认定为工资、薪金收入,而又不给予税收优惠和递延纳税待遇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允许企业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合起来看,同样是所得税,对于同一项经济交易,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一致性原则,两个所得税的政策应当协调一致。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框架既定、短期内难以作出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激励性股票期权区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员工行权收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有两点具体问题建议明确:第一,关于扣除时点的选择。建议应该设在行权环节。在这一环节,员工已经以较低价格购买了公司股票,员工行权收益具体金额已经明确,而且财税[2005]35号文明确规定员工应在这一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行权环节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员工行权收益,是有充足理由的,也是可操作的。  第二,关于扣除额度的确认。  建议采用与个人所得税一致的政策,即允许扣除员工行权收益(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而不是会计上认可的根据某种公认的定价模型确定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因为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根据授予日与该股票相关的某些参数确定的,是一个预测和估计的数字。受多种综合因素影响,它与员工最终行权收益的数字可能完全不同。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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