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避免预征所得税 收入“变脸”成借款
避免预征所得税 收入“变脸”成借款 来源:作者:石治平,吴剑日期:2009-09-25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湖北省孝昌县国税局对年续申报亏损的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售房收入“变脸”成借款,最终查补税款41.39万元,罚款20.69万元。 对该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初步检查时,检查人员没有发现疑点,公司账务处理及纳税方面也比较规范。怎样才能揭开该公司年年亏损的面纱?经分析讨论后,检查人员决定对一些重点科目进行突击检查。 在检查该公司总账“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发现该科目贷方发生数较大且变动频繁。面对疑问,该公司会计刘某打开“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解释道:“由于公司正在进行开发,既要拆迁又要支付工程款,资金非常紧张,只得向单位职工和外部人员进行融资。向谁借款,金额多少,这账目上都记得清清楚楚,总共借款12笔,合计1217430.05元。” 检查人员对此产生疑问,按常理,借款本金总是大额整数的,一般不会出现尾数,但这12笔借款怎么每笔金额都精确到了几角几分?其中会不会有猫腻?经过查对工资表,检查人员发现进行“融资”的内部职工都是销售部人员。难道这是巧合? 根据以上疑点,检查人员重点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涉及的记账凭证进行了详查,在一笔现金付款凭证的后面,查到一张购房人注明是退还购房款的单据。以此为突破口,检查人员对售楼中心人员和登记的“借款人”进行了突击询问和外围取证。 在询问中,售楼中心人员承认融资但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经耐心开导,售楼中心人员坦白了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的,并提供了详细的售楼明细资料及收款收据。经过比对,借款人与购房者一一吻合,表明“借款人”其实就是购房户。 检查人员拿着取得的“借款人”证言和售楼资料,再次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在证据面前,该负责人承认公司将售房收入变脸成借款,以达到迟缓缴纳流转税金、避免预征企业所得税,并通过虚列利息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经查实,该公司收取的售楼预收款1217430.05元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并通过“财务费用——集资利息”虚提36720元,挂在“其他应付款——集资利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13869.52元。最后,主管税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调增应纳所得税收入1217430.05元,调减税前扣除费用3672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4150.0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1.39万元,并处罚款20.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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