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来源:作者:古华日期:2010-02-0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盈)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二是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三是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二、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该条例,对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1.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发生正常损失(如过期失效、水分蒸发等)以及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不属于非正常损失。2.如果是由于存货转让、捐赠、抵债不及时记账造成的盘亏,估价入账的原材料收到发票时未红字冲销,或者因少转成本(有金额没数量)等原因导致的盘亏,以及商品零售企业因串货同时出现的“盘盈”、“盘亏”应按会计差错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3.如果存货购人时因各种原因(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抵扣时限等)未抵扣进项税额,当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无需转出进项税额。4.对存货既有盘盈,又有盘亏的,应当按照盘亏金额作为损失额,不得盈亏相抵。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1-13%)×13% 废旧物资原材料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原材料损失金额÷(1-10%)×10% 产成品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产成品损失金额×物耗率×综合扣除率 其中: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工资-折旧)÷产成品成本×100% 综合扣除率=(∑原材料成本×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原材料成本×100% 有关数据可从成本计算表获取。 需要注意的是,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存货的残值仍可对外转让,说明存货没有全部损失,残值转让收入需计算销项税额。相应地,应当按照存货成本扣除残值作为损失金额。由于残值成本没有准确的金额,税法也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通常采取的做法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换算。公式如下:残值成本=销售收入÷(1+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属于企业内部的权限,只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账务处理,而无需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作为原始凭证。这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赋予企业的自主权。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年度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按存货账面余额的1%确定。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与财产损失有关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报备的资料包括:对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的书面说明;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例:甲公司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21万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20万元,另外1万元属于自然损耗。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相关处理如下: 存货盘亏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10000 贷:原材料 210000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 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借:管理费用——财产盘亏10000 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23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44000 自然损耗属于正常损失,直接申报扣除,无需审批。财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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