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销售企业自用燃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来源:作者:苏琪日期:2010-09-14字号[ 大 中 小 ]   笔者所属的燃气销售企业主要经营燃气销售业务,而其主要产品(城市煤气、天然气)为外购货物,由于燃气产品的特殊性,购进产品并不能直接被消费客户所使用,必须进入销售公司各压力级制的管网,再通过输配设备配送至不同的用户。管网输配设备的投入与年输配费用占到销售公司营业成本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对企业而言,营业成本由外购气源成本和配送成本两块组成。从企业的生产流程来看,外购货物如果进入生产流通环节,并实现了增值,这就符合了增值税征税原理: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基于对外购货物实现增值的理解以及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根据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非应税项目耗用做了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工程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和“经营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解释视同销售是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平衡自制货物同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堵塞逃税漏洞,保证公平税负而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进一步延伸。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只要企业使用了自产货物,无论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还是生产经营环节的,都应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分清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是关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燃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由企业购入后,再配送至各类用户,并未改变货物的化学成分,输配成本虽可作为企业的销售成本,但并不构成燃气的实际组成成本,它完全独立于气体成本之外,是为了实现销售而发生的必需费用。从作业成本的角度考虑:(1)该作业能够带来加工对象状态的改变(2)加工对象状态的改变,只能由该作业来实现,而不能由价值链申的前一项作业实现;(3)该作业使价值链中其他作业得以执行;同时符合以上三条标准的作业为增值作业,否则为非增值作业。作业成本法是对企业制造成本法的重分类,在制造成本法中,增值作业与非增值作业均构成生产成本。很显然输配费用,以作业成本来分析它既不是企业的增值作业,也不是企业的非增值作业,但确是燃气企业为完成销售目标的必需成本。由此判断,输配成本与购气成本是企业为实现销售而必须的两块独立的成本。笔者认为企业购进燃气自用,应作为外购货物按其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进项税处理:  借:工程成本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经营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与前者处理比较,后者更符合税法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对企业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后者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减少成本费用的列支,增加企业经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