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简单”问题查深查透来源:作者:沙兵 刘志耕 日期:2010-12-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最近,检查人员老叶带某税务检查组到A热电公司(主要产品是蒸汽,副产品是电力和热水)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人员小季发现A公司制造费用账户经常出现红字冲销额,相应摘要栏注明“收回职工供气供水款”,询问该公司记账人员得知是公司为职工提供暖气和热水而收回的费用。小季抽查了部分会计凭证,发现凭证后均附有收取上述费用的收据存根,但有扣取工资和收取现金两种形式。小季合计了红字数额,复印了有关账页及部分会计凭证,并将合计额视为含税额进行换算后形成了补缴增值税的检查意见。 当小季将上述检查资料交给检查组长老叶后,老叶提出了3个问题:一是由于供气、供水不一定恰好从年初开始,应检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相同问题;二是由于有直接收取的现金,所以应弄清是否均为公司职工;三是供气、供水的价格是否公允。对于前两个问题,小季认为只要查阅账簿等资料就可以解决,而对第三个问题,他觉得很难找到可比较的参考价格,因为当地很少对居民供应蒸汽和热水。 通过翻阅账簿,小季很快查明A公司从上一年10月初开始供气、供水,并向前追溯了3个月进行取证。对第二个问题,小季也很快查证名单中确有不少非A公司职工(供应价格相同)。对于第三个问题,在获取了A公司对外单位供气、供水的价格并进行比较后,小季发现A公司对职工销售热水的价格均降低了25%.小季就此询问A公司财务部卢经理,卢经理解释说,这是比照国家对居民与对单位实行不同的水、电价位操作的。小季说,对居民实行低价,这是国家对供电、供水部门的特例规定,涉及价格核准和财政补贴等问题,其他单位并不适用。所以,A公司对职工供气、供水的价格应该比照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小季将检查情况再次向老叶报告后,老叶又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即没有检查对职工供气、供水所铺设管道的费用列支情况。小季很快在上一年度10月的制造费用账户中,发现了铺设供气、供水管道的费用,共计28.3万元。卢经理对此解释道,4年前,A公司为了征用与公司紧邻的一块土地,许诺拆迁户原地安置,并保证他们能以同样的低价享受A公司供应给职工的蒸汽和热水。所以,铺设供气、供水管道实际上属于拆迁的重要条件之一,其费用理应作为拆迁成本,如果当初将该费用以拆迁补偿款的形式计入拆迁成本,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名正言顺的。老叶说,在全部6栋住宅楼中,仅有不到1栋的楼房安置了拆迁户,即使作为对拆迁户的补偿,最多是其中的1/6,更何况即使不对拆迁户许诺低价供气、供水,A公司同样会为本单位职工铺设供气、供水管道。同时,老叶对卢经理将管道费用调整为固定资产后,再以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指出管道列入固定资产后,其计提的折旧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之一,在实发工资总额14%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最终,A公司因上述问题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处罚。 分析 发现制造费用账户的红字发生额并不复杂,其难点是如何就其中的问题查深、查细、查透、查全。上述案例中,小季一开始仅按红字合计额简单计算补缴增值税,经老叶提示后,小季又将检查重点锁定到铺设管道的费用上。由此可见,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并不简单,往往是千头万绪,可能涉及多个税种、多个期限,需要运用多种方式方法才能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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