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拆迁协议现原形来源:作者:马克明 程国林日期:2011-01-18字号[ 大 中 小 ] 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注册资金8000万元。该公司开发项目地处该城西区,工程规划占地面积10.7万平方米,规划建设47栋,总建筑面积26.32万平方米,其中商用面积10.34万平方米、住宅面积15.98万平方米,房屋套数1710套。 近日,税务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2009年度,甲公司申报主营业务收入1.1亿元,主营业务成本近800万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4.3万元。从税负指标分析,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7%,明显偏低。为此,检查组检查了甲公司商品房销售明细台账、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账,发现甲公司自开盘预售以来,已预售住房522套,面积5.7万平方米,实收房款8944万元;已预售门面78间,面积5845.22平方米,实收房款2177万元;已预售储藏室160间,面积3080.79平方米,金额176万元,销售合计11297万元。根据收取的房款,检查组推算了住房、门面及储藏室的销售均价,即住房1560元/平方米、门面3782元/平方米、储藏室572元/平方米。如按同地段住房的市场价格2100元/平方米测算,甲公司少计销售收入约721万元。再加上门面及储藏室按市场价格测算的收入,甲公司在2009年少计销售收入约3000万元。 随后,检查组对甲公司账簿、凭证及有关合同、协议进行了深入调查,重点检查销售合同和拆迁协议。检查人员审阅了甲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320余份销售合同,发现销售合同分为有拆迁补偿内容和无拆迁补偿内容两种。甲公司该项目所在地原住户有212户,与街道办事处协商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一种是货币补偿,即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进行评估,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实行等面积还建,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不同的价格计算差价。至2009年底,甲公司按协议销售给拆迁还建户183套住房,均价1150元/平方米,面积21009.91平方米;门面46间,一楼为主街旁均价1990元/平方米、主街为2850元/平方米,二楼均价1150元/平方米,面积2630.75平方米;储藏室132套,均价400元/平方米,面积2760.55平方米,销售收入总计3036万元。而此协议价格只是当时市场售价的一半。可见,甲公司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售价过低。 此外,甲公司所开发项目比较偏僻,为什么有这么多拆迁还建户?于是,检查组长要求甲公司财务经理提供购房者的档案资料,该公司仅提供了15份。检查人员按其提供的购房者档案资料逐户进行核实,发现购买合同及协议上登记的身份证与实际居住者身份证不符的有6户。检查人员对6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均称未与甲公司签订过这种含拆迁补偿内容的合同。至此,甲公司财务经理交代了通过签订虚假拆迁协议,虚列工程成本并低价售房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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