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来源:作者:日期:2008-03-18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一20%,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纳税人的税负。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兼营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起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8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商店以117万元(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安装费20万元 (营业税税率为3%), 无上期留抵税额。  (1)如果销售额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117÷(1+17%)x17%-80 x17% =3.4万元  本期应纳营业税额=20 x3%=0.6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3.4+0.6=4万元  (2)如果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117+20)÷(1+17%)x17%-80 x17%=6.31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6.3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销售额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31万元(6.31-4)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