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均宜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了许多适应经营发展的业务。租赁业务便是其中的一项,由于涉及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很多,这也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两种租赁业务几乎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融资租赁也有可能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其应交营业税的所属税目也不同: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则要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没有转移的则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从以上分析看出,融资租赁应交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这与将营业额全额计税相比无疑是很有优势的。  然而经营租赁是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因此,对于企业所拥有的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本文重点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与经营租赁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3选择。  举例计算如下:  2005年8月,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增加一条自动化流水线,而该市的B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线。B银行按A公司的要求设计了2套方案,详细资料如下:方案一: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B银行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B银行购买到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借款利息15万元。  请分析B银行在两种方案下的各项税负和总收益?  根据方案一:按规定经批准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10)-(819+20+15)]×5%=17.8(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17.8×(7%+3%)=1.78(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10000=0.06(万元)  所以,B银行获利润为:  1200+10-854-17.8-1.78-0.06=336.36(万元)  根据方案二,经营租赁应按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由于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率为1‰,所以应纳印花税:1020×l‰=1.02(万元)  B银行获利润=1020+200-854-51-5.1-1.02=308.08(万元)  因此,B银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税负更轻,综合收益更高。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