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减值,还是提前处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俊坤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有一固定资产,购入价100万元,原先估计的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零,已经使用6年,计提折旧60万元。虽然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仍有40万元,但是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经不能再使用了,而且也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了。至多只能作废品销售,估计可得资金2万元左右。于是公司即将该固定资产弃置仓库。那么对公司的此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处理才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利益呢?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政策,对于该项固定资产减值问题,可供公司处理的方法有两种:其一,是在弃置固定资产的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40万元。其二将该项固定资产视为废品进行销售。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直接减少当期的计税所得,为防止企业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避税与逃税,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任何的减值准备。如果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必须将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额调增为计税所得。因此当企业选择采用*9种方法即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其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能实现 税前列支的,此时,企业所能够在税前列支的任何是该项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计提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计提资产减值的当年,应该将所计提的减值40万元全额调增计税所得,同时按照应当计提的折旧额10万元调减计税所得。其后几年的处置基本一致。固定资产的剩余需要经过四年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因此,选择*9种方法,企业不能获取任何的税收经济收益。  而选择第二种方法时,情况却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既然该项固定资产已经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那么对企业来说,它就是“废物”,对于废物,企业当然可以将其弃置在仓库中,也可以作为废品销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不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将近似于弃置于仓库却并不是*4的方法:其一,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无效资金的占用量,就本例而言,占用资金约2万元;其二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占用仓库面积等等。相反将其作为废品迅速销售则更好,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在此时可以取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时,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最终的盈亏则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在税收上,政策基本一致:因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亏损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与亏损的税前列支也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或者备案,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上述的固定资产渐近成为废物时,如果采取废品销售方式,可以将固定资产未折旧完毕的剩余价值一次性实现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能够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那么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当年就可以少缴纳所得税税款,这也就着企业可以获得相当的资金,而资金都是具有时间价值的。假设资金的为6%,那么该公司因为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可以获得的时间价值(按单利计算)将为40×33%×6%×4=3.168万元。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其金额则更大。  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而言,及时处置“废物”资产,可以将“废物”资产的剩余价值提前在税前实现税前扣除,进而实现税收筹划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