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可节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情况 某农工商总公司从事奶牛的养殖、鲜奶加工销售、奶粉的生产销售。生产流程为:奶牛场养殖奶牛生产鲜奶,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将部分鲜奶上交奶粉车间深加工成奶粉后销售。因为销售对象为大型商贸公司,都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工商总公司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1年该农工商总公司生产销售鲜奶1000万元,按规定免缴增值税;奶粉销售收入l000万元,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加工奶粉的鲜奶成本600万元。由于鲜奶是自己养殖场生产的,不能抵扣税金,因此,企业外购扣除项目只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扣税50万元,应纳税120万元,奶粉的税负比较高,达到12%左右。 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政策解读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免税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分析 如果该公司在2002年改变经营模式,将养殖场、奶粉车间独立出去单独核算,由养殖场向市民提供鲜奶和向牛奶车间出售鲜奶。这样,农工商公司分为牛奶场和奶粉厂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养殖场和奶粉厂形成购销关系。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养殖场出售鲜奶属免税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牛奶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总计720万元。奶粉厂收购养殖场的牛奶,可以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筹划结果 同2001年相比较,牛奶场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按成本600万元加上20%的利润总计720万元。奶粉厂收购牛奶的鲜奶可按13%的抵扣率计提进增值税项税额93.6万元,再加上购进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金20多万元,应纳增值税50多万元,比*9种模式少纳增值税近70万元。此外,奶牛场销售给市民鲜奶取得的1000万元收入和销售给奶粉厂的鲜奶收入720万元免增值税。 特别提示 本案例成功筹划的关键,就是改变了原农工商总公司大一统的经营模式,将两个生产单位独立,既充分享受了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又使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生产者享受了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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