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不妨考虑分别核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海南某盐厂以生产液态盐为主。为了扩展经营范围,开拓新的消费市场,该厂决定在销售液态盐的基础上,将液态盐加工为固态盐销售。1999年5月,该厂生产液态盐2000吨,其中1000吨用于加工成固体盐共500吨。由于财务混乱,该厂未将销售的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别核算。该月生产的固态盐和液态盐全部实现销售。  海南省规定,固体盐的税率为40元/吨,液体盐的税率为6元/吨。月末,财务人员计算应纳的资源税为:2000×6+500×40=32000(元)。  [分析]  该盐厂的财务人员不仅没有纳税筹划的观念,而且没有掌握基本的税收知识,导致该厂多纳税,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其一,我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该盐厂自产的用于加工固体盐的100 0吨固体盐不用计缴资源税,而只需对加工后的500吨固体盐缴纳资源税。  其二,我国资源税税法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由于该厂财务人员没有筹划意识,没有分别核算固体盐及液态盐的销售数量,因而只能从高适用税率,其销售的1000吨液态盐和500吨固体盐均适用固体液40元/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该月盐厂应纳资源税为:  1500×40=60000(元)  如果企业将固体盐和液态盐分开核算,则只需纳资源税:1000×6+500×40=26000元,可以节税34000元。  [点评]  计税依据是一个税种的核心部分,只有计税依据计算正确了,纳税人才有可能正确地计算税款,不会出现冤枉纳税的情况。不仅如此,计税依据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计税依据直接决定了应纳税额的多少。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课税数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除了上述对盐的规定以外,资源税税法还对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小小的资源税也不简单。掌握好这些特殊规定,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