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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工程承包合同营业税可筹划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来源:网校

小编导读:
签定工程承包合同营业税可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2007-11-29 字号[ 大 中 小 ]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  方案一 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丙、丁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400万元,甲另外支付给乙4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乙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40万元×5%=20000元。  方案二 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440万元,之后乙将工程转包给丙、丁,转包金额为4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乙应纳营业税(440-400)×3%=12000元。  乙通过方案二可少缴8000元的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如经过投标,华建集团承包建筑菜市东方小区,小区建成后,华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华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则华建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  352万元-(27+25)万元=3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万元×3%=9万元  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华建集团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据财税字[1987]第134号《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1)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在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在1994年后继续执行该优惠规定,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由此,给外国承包商进行筹划时,将原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器、设备部分分离出来,单独签订一个分包合同,同时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将承包设计为发包商的代理人,让其符合税收规定,从而使其代购机器、设备部分的收入从总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终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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