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中的分立筹划及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根据买方是否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相关的分立筹划。 下面以一从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同时提供房屋装修服务的企业为例加以说明。 案例 假设C公司在向客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向购买者提供房屋装修服务,C公司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为主业。按照上述规定,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C公司的主业判断,其销售的装饰材料和提供的劳务应统一缴纳增值税。针对C公司的情况,可以根据客户是否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相关税收筹划。 分析 (1)如果大量客户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仍将上述行为作为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以保证客户能够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维持C公司的客户不至减少。 (2)如果大量客户是最终消费者,并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采取相应税收筹划措施。 具体操作为:由C公司出资另行设立一D公司,专门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与C公司共同构成一条龙服务。这样,就将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予以分解,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仍由C公司提供,可以照旧抵扣装饰材料的进项税额;而提供的装修劳务则相应由D公司提供,因劳务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所以适用营业税的较低税负,可以实现节税。 采用这种操作方式,由于是向客户提供一条龙服务,且客户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对公司业务量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当前房屋装修中,材料费与人工费的比例大体相当,通过税收筹划,将约50%的业务收入,由原来的适用增值税17%的税率降为适用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其税负降低是非常明显的。 应注意的是,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不能单独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综合考虑分立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只有全面分析后,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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