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运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运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永勤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政策的主要规定企业因技术改造而购置的国产设备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下简称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里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四)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二、具体政策的适用因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的时间不同、抵免年度适用的政策不同和延续抵免问题的存在,企业在适用投资抵免政策时反映出以下几种情况,笔者结合案例分别进行介绍: (一)设备购置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以全额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非财政拨款所占比例×40%)(以下均简称应抵免的投资额)。 例一、某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以下各例中均简称纳税人)2006年技术改造项目应抵免的投资额为50万元;2005年、20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以下各例中均简称应缴所得税)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以前年度没有应抵免的投资额和亏损,其2006年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下各例中均简称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如下: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技术改造的纳税人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应用2006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即2005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抵免。此例中,纳税人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50万元,2006年比2005年新增1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应缴所得税,大于应抵免的投资额,因此在2006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二)设备购置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以部分抵免应抵免的投资额,不足抵免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二、纳税人2005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80万元;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应缴所得税分别为250万元、300万元和29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其他年度没有应抵免的投资额和亏损,其2005年和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分别如下: 1、2005年可抵免所得税的计算。 纳税人2005年应抵免的投资额可用2005年至2009年比基期2004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延续抵免。此例中,纳税人2005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80万元,2005年比2004年新增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应缴所得税,因此在2005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纳税人2005年尚未抵免的30万元(80万元-50万元)投资额可以结转到2006年度,用2006年比2004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继续抵免。 2、2006年可抵免所得税的计算。 2005年结转到2006年可用于抵免的投资额为30万元,2006年比2004年新增40万元(290万元-250万元)应缴所得税,因此在2006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30万元。 (三)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计算抵免应抵免的投资额。由于发生亏损的年度不同,在计算新增应缴所得税时方法不同: 1、如果发生亏损的年度是设备购置前一年,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即为新增应缴所得税; 2、如果发生亏损的年度不是设备购置前一年,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应与设备购置前一年进行比较,计算新增应缴所得税。 例三:纳税人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100万元,购置设备前一年2005年亏损50万元,2006年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适用33%的法定税率,假设其2006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和其他税收优惠,其他年度没有应抵免的投资额和亏损,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1、纳税人购置设备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投资额。此例中,购置设备前一年2005年亏损,应先用2006年实现的纳税所得弥补2005年亏损,再以弥补亏损后实现的应缴所得税作为可用于抵免2006年投资额的新增所得税。该纳税人2006年弥补亏损前所得为120万元,2005年亏损50万元, 2006年弥补2005年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弥补亏损后实现23.1万元(70×33%)应缴所得税,可用于抵免2006年的投资额; 2、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100万元,2006年弥补2005年亏损后可用于抵免2006年的投资额为23.1万元,纳税人2006年尚未抵免的76.9万元(100万元-23.1万元)投资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延续用2007年、2008年、2009、2010年实现的应缴所得税继续抵免。 (四)纳税人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在当年进行抵免时以当年未抵免前的应缴所得税额与各年度购置设备的前一年分别计算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按照时间顺序分别抵免各年度应抵免的投资额,直到将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抵免为零。 例四、纳税人2004年、2005年未抵免完延续至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分别为150万元和180万元;2003年、2004年、2006年应缴所得税(均为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分别为16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其他年度没有应抵免的投资额和亏损,其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1、纳税人2004年应抵免的投资额可用2006年、2007年、2008年比基期2003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延续抵免。此例中,纳税人2004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150万元,2006年比2003年新增140万元(300万元-160万元)应缴所得税,因此2006年度用于抵免2004年投资额的企业所得税为140万元。该纳税人2004年尚未抵免的10万元(150万元-140万元)投资额可以结转到2007、2008年度,延续用2007年、2008年比2003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继续抵免。抵免2004年投资额后,2006年尚余16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2005年应抵免的投资额可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比基期2004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延续抵免。此例中,纳税人2005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180万元,2006年比2004年新增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应缴所得税,由于2006年已抵免了2004年的140万元投资额,只余160万元应缴所得税,因此2006年度用于抵免2005年投资额的企业所得税为160万元,纳税人2005年尚未抵免的20万元(180万元-160万元)投资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延续用以后年度比2004年新增的应缴所得税继续抵免; 3、抵免2004年和2005年的投资额后,2006年应缴所得税为零。 (五)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应以减免后的应缴所得税作为当年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 例五、纳税人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50万元,当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征前应缴所得税为300万元;购置设备前一年200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免税前应缴所得税为20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当年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其他年度没有应抵免的投资额和亏损。其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1、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此例中,纳税人2006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以减半征收后的150万元(300万元×50%)应缴所得税作为计算抵免的应缴所得税; 2、纳税人购置设备前一年度为免税的,其基期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此例中,纳税人购置设备前一年2005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应缴所得税为零,2006年度的150万元应缴所得税可全部作为新增所得税; 3、纳税人2006年比基期2005年新增150万元(150万元-0万元)应缴所得税,2006年应抵免的投资额为50万元,因此2006年度抵免当年的投资额为50万元。抵免后2005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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